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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复产复工报备申请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0-02-09 14:16:00点击次数:2846次字号:T|T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3日公布“深圳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该制度公布后深圳市各企业在进行报备过程中发现出许多问题,根据收集到的各区的具体相关规定整理如下内容供各企业参考。


1“四个到位”防控要求

    按《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深圳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报备通知均要企业严格落实“四个到位”防控要求,一要防控机制到位,二要员工排查到位,三要设施物资到位,四要内部管理到位。


2“四个到位”相应的具体要求(以宝安区为例,其他区企业可参考)

    成立一个由企业高管任组长的防控小组。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部门车间等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排查。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一人一档”做好建档工作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员工上下班测量一次体温。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要求暂缓上班,并督促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每天为每一位员工配备口罩。要求员工在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必须佩戴口罩,并按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已用口罩处置。

    每天进行至少一次卫生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餐厅等区域的卫生清洁、通风、消毒,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每个企业落实一处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企业食堂建立一个错峰用餐制度。组织员工错峰用餐,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避免室内群体聚集。无自有食堂的采用配送餐方式解决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3报备程序复核制度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四个到位”及各区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2-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各区要求并不统一,具体时间请参考辖区通知)。

1、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2、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1)复产复工备案表

(2)疫情防控承诺书


    3、对于书面材料盖章及提交的注意事项:

(以罗湖区回复为例,其他区企业可参考)

  •  企业未开工前,公司或写字楼锁门,无法盖章,是否可以先提交未盖章电子版,复工后补交盖章材料?——我局回复如下,请参考:您好!对于无法加盖公章的企业,建议至少在提交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的完整材料的五天后开始复工。感谢配合!
  • 个体户算不算企业?是否需要报备、检查?
——需要
  • 企业买不到防疫物资,如何解决?
——建议具备防疫条件后再复工。
  • 在各区或各街道拥有分公司的企业,是否可以统一填表报备,盖总公司章?——在各区拥有分公司的企业,各分公司需要分别向所在辖区报备。在罗湖各街道拥有分公司的企业,向各分公司所在街道办报备。
    法定代表人未手写签字的企业,我局回复如下,请参考:承诺书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请贵公司重新提交代表人签字后的承诺书,为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感谢配合。


4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各区、街道疫情防控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备材料 2-5日(自然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尽快出具核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政府部门核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工(以龙岗区规定为例,其他区企业可参考):1、没有建立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人的;2、没有进行员工排查,不掌握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的;3、企业基本的防控物资,如体温仪、消毒水、口罩等准备不到位的;4、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5复工后续监管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区工信、应急(安监、消防)、卫健、市监、城管、水务、人力及各街道办等职能部门应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定期检查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厂,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复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责令予以停工:1、没有实行封闭管理的;2、没有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的;3、没有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的;4、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杨林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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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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