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2年元月以来,深圳再次出现新冠疫情。春节过后,随着香港的疫情骤然爆发,深圳感染新冠肺炎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从之前每日发现个位数的感染病例,到两位数病例,直至3月12日当日新增66例病例。3月13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三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通告要求,自3月14日至20日期间,全市人员按照“应检必检,不落一人”的要求,完成各轮次全员核酸检测;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居家办公,企业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全市公交、地铁停运;全市社区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市人员非必要不离深,确有特殊需要,一律凭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离深。深圳按下了“暂停键”,这是自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深圳市实施的又一次严厉的防疫措施。
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全市人民投入到这场的防控疫情的战斗中来,我们相信深圳一定能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防控疫情的紧急形势下,如何协调相关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与现行劳动法律的关系,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合理合法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已成为广大企业亟待确认和了解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我们对劳动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针对深圳企业撰写了本合规管理问答,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情势紧急,部分相关问题尚存有争议,本问答不视为我们向企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企业参考和借鉴,最终应以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王强(总执笔)
副主任:林乐军、马振勇
委员:杨林柏、张小勇、尹志明、孙艳娜、左恒、李建农、李铁牛、上官晓晔、陈虎、陈少敏、王赢瞳、夏天仲、张天华、黎小敏、张永新、聂丹、陆霭明。
新冠疫情期间
企业劳动关系合规管理问答
1. 深圳市政府要求企业居家办公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 深圳市政府要求企业居家办公,但有些岗位的员工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在家办公,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此种情况应视为企业针对该部分员工的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3.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开工,而部分岗位的员工也无法在家办公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冲抵?
可以。按照前述相关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应视为企业针对部分员工的停工、停产。停工一个月以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当然,如果企业经与员工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4. 员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疑似患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员工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要不要发放工资?
要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 因疫情导致小区或楼栋被封闭,员工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怎么办?
对于员工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7.如何界定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或被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上述规定已明确界定,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以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企业在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协商延期支付。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形式体现,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9.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能否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不能。只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超过30天的,才可以。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0. 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支付员工的工资。企业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11.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外地出差,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上班期间,应当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2.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如果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如果没有病假证明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企业可以安排按事假处理。
13. 年休假、医疗期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年休假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应当顺延。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的,不应顺延。
14.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可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规定,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15.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能否安排超时加班?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服从。
17. 企业因疫情造成经营发生困难的,应如何应对?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 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考虑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且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员工的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但是,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18.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制措施,导致员工不能在延迟复工到期后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如何应对?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 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上可知,如果员工因身处疫区且因管制措施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到期后返回单位上班的,属于非因员工的客观原因所致,企业应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处理,也可与员工协商在家远程办公。
19. 企业能否拒绝录用被隔离过或被感染过冠状病毒的员工?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0. 非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安排员工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出差,员工能否拒绝?
可以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非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员工前往疫区出差,不仅可能给疫情防控带来阻碍或有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可能危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因此,员工有权拒绝出差。
21. 经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员工返回上班,企业应如何应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的规定,企业应当:(1)完善相应设施设备;(2)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3)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4)劳动者填报健康卡,报告健康状况、疫情重点地区居留旅行史、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5)用人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22. 医护人员、核酸检测人员或服务志愿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3. 员工被企业派往中高风险地区工作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24. 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5. 患有新冠肺炎的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员工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对于深圳企业的患病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除深圳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企业的患病员工,医疗期间企业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6.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27. 员工在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企业可以拒绝吗?
不可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深员工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企业拒绝员工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28. 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否则,属于违法解雇,企业应支付赔偿金。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9. 员工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30. 企业能否以疫情导致经营发生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可以,但尽量不裁员,确实需要裁员应该严格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我们仍然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31.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及时与员工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不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32. 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员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4. 政府要求企业居家办公期间,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到岗上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政府通知要求在家办公。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到岗上班的,则用人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拘留直至刑事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5. 患有新冠肺炎的员工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2020年2月5日)规定: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深圳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深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深,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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